婚姻家事彩礼小知识

阿部 阿部 2019.8.15 13:02 浏览(1003) 评论 (0)

    婚姻家事问题纷繁复杂,如何化繁为简、由深入浅是每个法律人的使命,对此,我们金汇人家事团队一直在路上。

    我们金汇人家事团队将为大家倾力奉献了多个系列的问题及解答,包括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继承、析产等多个领域。

    本期给各位读者带来“彩礼篇”的小知识,为大家一解疑惑。

1、 订婚是法定的结婚必经程序吗?

    答: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结婚之前必须履行订婚程序,订婚程序多为男女双方根据当地风俗而为。因此,是否采用订婚形式是男女双方可自行确定,法律不予干涉。

 

2、 男女双方订婚后双方是否形成夫妻关系?

    答:订婚不产生确立夫妻关系的效力。男女双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可确立夫妻关系。

 

3、 解除婚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吗?

    答: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双方合意或单方解除均可,当事人就婚约解除或对婚约本身履行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一旦解除婚约,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返还彩礼?

    答: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如涉及彩礼纠纷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5、 彩礼与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是否相同,如何区别?

    答: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非一概为彩礼。实践中,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还完全由双方决定;而彩礼则不同,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法律对彩礼规定了返还原则。因此,二者法律后果不同,需对何谓彩礼进一步判断,实践中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如果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男方婚前给付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

   (2)给付财物价值大小多少的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数额是否较大需从当地经济状况出发进行认定;

   (3)结合男方经济情况及给付财物的时间作综合判断。

 

6、 男方已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请求返还?

    答: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要求返还彩礼时,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7、 如何认定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答:给付彩礼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但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

 

8、 何种情形下的彩礼应当返还?

    答: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当返还: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

   (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

 

9、 彩礼的返还数额如何认定?

    答:法律虽规定了返还原则,但如何掌握返还的尺度,仍需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在兼顾当地风俗及经济发展情况下,通常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1)哪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

   (2)双方结婚时间长短;

   (3)有无生育子女;

   (4)财产使用情况;

   (5)双方经济状况等。

 

10、彩礼返还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答:在实践中,通常分两种情形确定返还主体:

   (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起返还彩礼之诉的,如果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不是男女双方,可直接列实际给付人和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或将另一方与实际收受人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11、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否返还?

    答:通常情形下,《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12、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答: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即使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原则上彩礼也不予返还,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或存在包办、买卖婚姻收受彩礼、以结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等特殊情形除外。但也有观点认为当事人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因此,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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